
此外,大清律例还明确规定了宰马卖肉的刑罚:“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匹一二匹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马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
对宰马卖肉的处罚特别具体,按数量加罪,发配烟瘴地方几乎就是死刑。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农业社会牛马等牲畜非常常见,逢年过节杀一两头(匹)吃肉很正常啊,都在情理之中啊。而法律规定的惩罚又是那么具体,能执行到位吗?
其实,在那个社会环境下,从朝廷、百官到普通百姓,基本有一个共识:不可轻易伤害牲畜,更不可宰杀吃肉。
对广大农民而言,有一头牛,有一匹马,就是家庭生产力的体现,你把牲畜杀了吃肉,嘴上一时爽,明年耕种怎么办呢?庄稼种不上,全家人要饿肚子了。农民没收成,官府赋税也就收不上来,进而影响国家财政。
1909年,牲畜拉车。
所以,民间普遍忌讳吃牛马肉。很多大家族的家规中,就明确提到不准吃牲畜之肉。同治年间青海武进汪氏家乘有言:“牛能耕种……尤宜戒食其肉。古来书中有戒食牛犬及放生各条,果报昭彰,细玩当自猛省。”
这就把吃牛肉与因果报应联系起来了,在当时能给人以警戒。
百姓不吃,皇帝也不吃。清朝宫廷的菜单中,有猪肉、鹿肉、羊肉、鸡鸭肉,就是没有牛马肉。可以说,皇帝率先垂范,带头禁吃牛马肉。
由于清朝疆域广大,不可能没有犯禁的人。清朝史料显示,那些无视法律、提刀宰杀牲畜的人,有很多都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1820年,青海人刘世倌“私开圈店,陆续买得耕牛十余只宰卖”。现在看来这是一桩很小的案件,但在当时属于大案,青海巡抚钱臻亲自处理,并报告了刑部。最后,拟定对刘世倌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末年,朝廷修订法律,对“宰杀牛马”的处罚大大淡化,使得宰杀自己的牛、马、驼、骡、驴的行为不再是禁区。这也是因应社会进步做出的改变。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兵律,刑案汇览·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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