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5月30日,方某、洪某在凌晨1时许前往淳安县姜家镇某村,使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该乡镇5个乡村小溪流域内共计195公斤鱼类死亡,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其中探照灯、手电筒各一个,水桶一只,网兜两只。
2018年6月8日,由淳安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洪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方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增殖放流等费用45660元。
一年来,淳安县检察院已督促相关当事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达6万元。此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的成立,开启了该县公益诉讼工作的新征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在司法层面更好地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更好地保护千岛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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