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年代以来随着政府宗教政策日益宽松以及大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和民间不断复苏,近年来则有更加活跃之势。在此背景下,放生行为这一传统宗教活动也日益恢复和增长,并重新成为当下流行的一种社会风俗。并且演变为一种社会流俗的放生行为在做法上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大型化、商业化、专业化的筹组企划,而非佛教中原先所指的随缘性的放生,这种建立于单一放生目标(即是所谓的积“功德”)上的行为也连带的促成了因大量放生而起的动物与物种需求;并进而引发了许多的商机存在,导致放生行为偏差为一种商业化行为(陈玉峰,1995)。最终的结果就是庙方、信徒、猎人三者形成一个企业化的组织架构,将动物商品化,并将放生行为操作化成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商业化的放生行为也成为放生文化在当下世俗生活中的一种异化生存状态。此类放生行为的重要特征在于非常注重放生行为的形式以及由此所积“功德”的质与量,而较忽视佛教放生教义不限时间、地点、场合,随时遇到随时起悲悯心而行放生,以“平等行慈故,普及一切”、“不起差别心”的忘相放生。具体说来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放生的物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乌龟成为放生者比较嗜好的选择,在放生者看来“龟乃四灵之一,放生乌龟的功效远大于放生鸟类”。因此,放生转变为目的论,是为求消业障、积功德,放生者大多相信放生的功德可以生命的条数计算,放得愈多,功德愈大;但却对放生行为所造的生物的死亡以及生态的失衡完全置之度外。二,放生者动机更多的倾向于消除业障碍,出现类似中古欧洲教廷之“赎罪券”倾向。因而放生信徒中有很多商人、建筑商、医生等,其放生行为往往基于某种良心不安或赎罪心态而事之。三,只在乎放生行为的抽象意义,而忽略生物实际生命之残害等系列问题。对放生过程中的捉、放、折损等问题,则以“动物之生死为其因果机缘,为我所不能控制”为理由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