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刚被译成中文在我国出版的美国科学思想史资深学者罗德里亚·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被学术界视为当代环境伦理学(新环境主义)的经典之作,是作中,作者根据英国哲学家洛克的“天赋权利”说,认为“在哲学和法律的特定意义上,大自然或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人类应予以并尊重的内在价值”,“大自然也具有天赋权利”。指出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是“天赋权利”思想的逻辑必然。即从动物、植物的角度出发,明确大自然拥有内在价值,生态系统本身拥有存在的权利,因而人类没有理由和权利滥杀异类,戕害生灵,破坏自然,坚信动物拥有与人相同的伦理地位。
站在佛教的立场,上述这种被视为“新环境主义”的观点,虽与佛教倡导的戒杀护生有不同的内涵,前者是以“天赋权利”为理论的前提,后者乃是以慈悲为怀、众生平等为背景。虽然两种思想最终都会导出相应的伦理行为,但前者毕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观念形态,后者的重心却真正是落在宗教实践上。不过,仅仅分辨它们之间的不同似乎意义不大。
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比较,其根本意义在于互相阐扬、推进,互为资用。事实上,佛教众生平等思想与西方的天赋权利观念在理论上确可互相发明,要付诸实践上也有互通的意义。如果我们将佛教思想换一种适合西方语境的话语表达(这本是一项有为有意义的文化交流、文化传播工作),则可以发现佛教的有关思想与《大自然的权利》中所阐述的观点,在精神上确是有其可相沟通、共携手的基础。或者说,新环境主义的天赋权利说从另一个理论角度证成了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暗示西方环境伦理学思想起源于东方的佛教文化。不管是站在新环境主义的立场来解释佛教众生平等思想和抉发慈悲护生行为的意义,还是用佛教的相关理论剖析新环境主义理论,其区别也只是研究者的文化背景与专业兴趣(或学术个性)的差别而已,我们切忌以某种文化(包括宗教)的立场,自高自大,而轻视低估人类一切优秀文化、优秀思想,这是一种浅薄的表现。
至于在一些理论问题上纠缠于谁是发明者,谁更有发言权,好似厂家在争商标的注册权,这对文化工作者来说显得太无聊、狭隘了。虽然,《大自然的权利》的作者声称新环境主义是很前卫的观念,但这只是西方学者长期以来在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背景所有的偏见、局限。我们却不必跟着去争什么发明权,争什么第一。只要是真理,不管由谁先说出来都一样。真理的无上性和普遍性决定了谁都有发现真理,揭示真理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同样是众生平等的。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论,众生平等思想与天赋权利说,在理论上是相通的,在实践意义上讲更是具有一致性——我想,能充分认清这一点,已经是足够了。